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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赏石文化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潮州市赏石文化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潮州市赏石文化协会,是由从事赏石艺术活动的爱好者自愿组成,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赏石文化艺术,推动赏石艺术事业和奇石商品开发,为美化城市环境、美化家居环境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潮州市赏石文化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潮州市文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潮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潮州市环城北路3号。邮编:521000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深入调查研究雅石品种、分类及分布情况,提出对各种的分类及鉴定标准,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资源的建议。向主管部门提出我市赏石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建议,加速我市赏石事业的开拓发展。
(二) 进行雅石艺术的自然美与艺术美相结合的综合研究;组织和参加国内外赏石文化交流,组织举办各种大型赏石艺术展览,举办赏石艺术讲座和培训班,编辑出版赏石艺术书刊资料。加强与国内外赏石团体联系、交流,并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为县(区)提供指导及业务咨询服务。加强上下联系,加速信息交流。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凡从事赏石艺术研究、收藏、销售方面的工作者、爱好者以及有关专家、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港、澳、台及海外华人热爱祖国、热心推动赏石文化的友好人士,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作介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凡批准入会者,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权;(三)有获得本会印发资料,参与本会组织的展览、培训和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是: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种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和信誉,积极参加本会文化事业发展动态,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8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就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于 年 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4年10月20日